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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快递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08-03-06  访问次数:
登记管理机关和江苏省邮政管理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 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 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内,经江苏省邮政管理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 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江苏省邮政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江苏省邮政管理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苏省邮政管理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07 9 28 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 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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