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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
具备下列条件
: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
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邮政管理局审查并
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
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邮政
管理局审查并经民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
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
(一)会费
;
(二)捐赠
;
(三)政府资助
;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五)利息
;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
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
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
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
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
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
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
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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