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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快递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08-03-06  访问次数: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 具备下列条件 :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 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邮政管理局审查并 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 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邮政 管理局审查并经民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 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

(一)会费 ;

(二)捐赠 ;

(三)政府资助 ;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五)利息 ;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 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 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 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 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 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 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 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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