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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快递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08-03-06  访问次数: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

(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科学发展及现代化管理创新论文、 调查报告、研究成果等有关资料 ;

(七)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

(八)理事会赋予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 ; 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依照法律、

法规和本章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四)决定终止事宜 ;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 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邮政管理局审查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 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 /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 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人数若超过 50 人,根据需要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 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问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第一、三、五、六、 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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