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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邮政条例
发布时间:08-02-27  访问次数:

  第二十四条 单位收发人员、邮件代收点和村民委员会指定的邮件代收人接收邮政企业投交的邮件时,应当当面核对,并对所接收的所有邮件负有保护和及时传递的责任,不得私拆、隐匿、毁弃邮件或者撕揭邮票。对接收的给据邮件应当签收。
  单位收发人员、邮件代收人或者收件人对无法转交或者误收的邮件,应当及时通知邮政企业收回。
  邮件代收人由于过错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或者延误而导致寄件人或者收件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邮政企业运输邮件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喷涂邮政标志色和 中国邮政 标识,其他车辆不得喷涂。运输邮件的专用车辆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有 中国邮政 标识的运输邮件的专用车辆在运递邮件时,凭公安机关核准的通行证,可以不受禁行路线、禁停地段的限制;进出港口和通过桥梁、检查站、高速公路时,应当优先放行;发生一般违章或者轻微交通事故时,应当记录后放行,待其完成运递任务后,再行处理。
  有 中国邮政 标识的运输邮件的专用车辆无须办理道路运输营运证;在执行邮件运输和投递任务,通过收费的公路、桥梁、隧道和汽渡时,免交车辆通行费。高速公路的交费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邮件在运输、传递过程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检查、扣留。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迁移、毁损邮政信筒箱、邮政报刊亭、信报箱等邮政设施;
  二、擅自开启、封闭邮政信筒箱,向邮政信筒箱内投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者其他杂物;
  三、在邮政局所门前通道或者邮政设施周围设摊、堆物、停放车辆,妨碍邮政业务正常进行;
  四、伪造用于邮政业务的有价证卡;
  五、擅自制作、经营带有邮政专用标志、标识的封套、业务单册、邮袋和包装箱等邮政用品用具;
  六、其他违反邮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邮政企业专营邮政业务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邮政企业根据规定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专营业务。未经省邮政主管部门批准和邮政企业的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组织人员或者设置文件、票据交换站等机构从事邮政专营业务。
  第三十条 从事集邮票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办集邮票品交易市场;
  二、非法印制、倒卖伪造、变造的邮资票品;
  三、经营国家禁止流通的集邮票品;
  四、先于发行日期出售邮资凭证;
  五、未经省邮政主管部门批准,制作、经营集邮品;
  六、擅自从事集邮票品的进出口业务;
  七、其他违反邮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生产邮政使用的信封、明信片、邮包封装盒和信报箱等邮政用品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通信行业标准。省邮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邮政局公布的邮政用品用具监制目录,对信封等部分邮政用品用具实行监制。
  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通信行业标准的邮政用品用具造成用户损失的,由其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 省邮政主管部门和授权的邮政局应当依法对邮政市场和邮政用品用具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省邮政
  主管部门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集邮票品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邮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为当事人保守隐私和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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