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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邮政条例
发布时间:08-02-27  访问次数:

  信报箱群、间的维修和更换,由住宅楼的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在楼房地面层或者大院主出入口设置收发室;两个以上单位使用同一用邮地址的,可以设置联合收发室,并可以使用统一规格的收发章。
  第十一条 城市和乡镇设置的街道、村名址牌和单位、住宅区地址牌,应当标明邮政编码。
  第十二条 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饭店、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应当提供办理邮政业务的场所及为邮件装卸、转运、投递和邮政车辆出入提供方便。
  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和社会发展需要,在方便群众的位置设置邮政信筒箱、邮亭等邮政服务设施,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 因建设需要拆迁邮政服务网点或者其他邮政设施的,应当事先与邮政企业协商,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用邮的原则予以重建,保证邮政服务正常进行和不降低服务标准,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应当依法从事邮件寄递、报刊发行、集邮、邮政金融、信息服务、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业务,保证服务质量。
  邮政企业工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遵守职业规范,诚信服务。
  第十六条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时间、业务范围和资费标准,在邮政信筒箱上应当标明开筒箱的频次和时间,按照国家、省规定的频次、时限和投递范围投递邮件。
  第十七条 对具备通邮条件的新用户,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办理邮件投递手续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安排投递;对不具备通邮条件的,应当与用户协商,将邮件投递至指定的邮件代收点。
  第十八条 农村的给据邮件,邮政企业应当及时投递到户;其他邮件投递到村民委员会设置的邮件接收场所或者指定的邮件代收人。
  第十九条 邮政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拆、隐匿、毁弃、盗窃邮件,撕揭邮票,贪污、冒领用户款物;
  二、故意延误投递邮件;
  三、拒绝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
  四、擅自中止对用户的邮政服务;
  五、违法提供用户使用邮政业务的情况;
  六、擅自变更邮政业务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七、强迫、误导用户使用高资费邮政业务;
  八、转让、出借、出租 中国邮政 专用车辆、邮政专用标识、邮政日戳、邮袋;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邮政企业应当设置用户监督信箱、公布监督电话号码,接受用户对邮政服务质量的监督,并对用户的举报和投诉及时予以答复。
  第二十一条 用户对交寄的给据邮件和交汇的汇款,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持据向收寄、收汇的邮政企业查询。邮政企业应当给予免费查询,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将查询结果书面通知查询人。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丢失、毁损、内件短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交寄、夹寄国家和省规定的违禁物品。
  邮政企业在收寄邮寄物品时,应当严格验视,发现违禁物品应当不予寄递并交有关部门处理。
  在特定时期,省邮政主管部门报请国家邮政局批准,可以发布规定禁寄某些物品。
   第二十三条 用户交寄的信函、明信片应当正确书写邮政编码,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通信行业标准的信封、明信片。对书写不正确或者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信封或 者明信片的,邮政企业应当给予指导更正。已投入邮政信筒箱的信函、明信片无法投递的,邮政企业应当及时退给寄件人;无法退回的,作为无着邮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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