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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08-07-17  访问次数:
办理备案或变更备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 10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拒绝、阻碍邮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对被检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邮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国家邮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公布前领取营业执照的快递企业,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 60日内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对快递市场准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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