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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08-07-17  访问次数:
、直辖市范围经营快递业务或经营国际及港、澳、台快递业务的,企业总部到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其他快递企业以及企业分支机构到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快递企业办理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企业基本情况备案表;

    ()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服务与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快递企业备案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变更备案。

    第二十九条邮政管理部门在收到备案或变更备案文件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文件进行核查。对备案文件齐备的予以备案或变更备案。

    第三十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遵守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发现违禁品进行登记保存,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对重大违法行为,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停业整顿, 直至取消经营资格。

    第三十一条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快递企业违反快递服务标准,严重损害用户利益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 5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 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 3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四)、(五)、(六)项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快递企业处以 10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企业处以 5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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