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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院明确快递服务消费纠纷审判标准
发布时间:2017/1/20 4:38:18   来源:本站   字体大小:【】【】【】   访问次数:7165

    近日,在与邮政管理部门座谈调研的基础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27次审判委员会,专题讨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并印发会议纪要对快递服务等新型消费纠纷的审判标准进行了明确和统一。此举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维护快递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为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会议纪要明确,对于快递服务等新型消费领域,要坚持鼓励与规范并重的价值取向。关于快递丢失的赔偿问题,在订立快递服务合同时,快递服务企业对于保价条款进行了合理的提示说明,寄件人自主决定选择保价的,可以认定保价条款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快递物品丢失、毁损时,快递服务企业主张按照保价条款约定处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寄件人没有选择保价,快递服务企业按照《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损失赔偿条款进行提示并特别说明的,快递物品丢失、毁损时,快递服务企业主张按照损失赔偿条款处理的,应予支持。寄件人没有选择保价,快递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提示并特别说明的,快递物品丢失、毁损时,寄件人要求快递服务企业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快递服务企业主张依照《邮政法》只赔偿不超过所收取资费三倍赔偿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江苏局表示,下一步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全力做好邮政业消费申诉工作,切实维护好消费者和快递企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营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