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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江苏省快递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江苏省快递协会”,英文译名:JIANGSU EXPRESS ASSOCIATION,其缩写J S E 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全省范围内具有一定资质条件的提供快递服务的组织以及与快递服务相关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本会会员,坚持为政府决策服务,为行业与企业改革发展服务的“双向服务”方针,积极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传达、贯彻执行国家的法规与方针政策,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维护快递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营造快递行业和谐发展的环境,及时反映广大会员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江苏省邮政管理局、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A座。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市场开拓,建立信息网络,发布市场信息,编辑专业刊物,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论证,提供培训、展览展销等服务;
    (二)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调查研究快递行业在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生产经营方面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快递企业的合理意见和正当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争议;
    (四)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政策的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参与组织快递行业的协作和交流,举办全省或区域性的交流活动,总结和交流快递行业的先进经验。实施品牌战略,开展评优活动;
    (六)开展全国合作与交流,与外省同行业组织建立并发展友好合作关系,通过研讨、论坛、年会、考察、网站、刊物、培训等方式,提高快递行业的业务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七)参与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八)参与有关行业标准的论证,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
    (九)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十)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
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省快递业内或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证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办理具体入会手续。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科学发展及现代化管理创新论文、调查报告、研究成果等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八)理事会赋予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邮政管理局审查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人数若超过50人,根据需要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邮政管理局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邮政管理局审查并经民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登记管理机关和江苏省邮政管理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江苏省邮政管理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江苏省邮政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江苏省邮政管理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苏省邮政管理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 9月28 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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