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江苏快递网!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协会概况 > 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江苏省快递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江苏省快递协会,英文译名:JIANGSU  EXPRESS  ASSOCIATION,其缩写JSE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省范围内具有一定资质条件的提供快递服务的组织以及与快递服务相关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快递行业自律,规范快递企业行为;加强快递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快递服务水平;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营造快递行业和谐发展的环境,维护快递市场秩序;创新、融合、赋能、共赢,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支部,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协会党的关系归口管理部门是江苏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本协会与江苏省邮政管理局脱钩后,依法独立运行。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七条  本协会的住所是江苏南京市秦淮区弓箭坊4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市场开拓,建立信息网络,发布市场信息,编辑专业刊物,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论证,提供培训、展览展销等服务;

    (二)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调查研究快递行业在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生产经营方面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快递企业的合理意见和正当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争议;

    (四)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政策的论证咨询,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参与组织快递行业的协作和交流,举办全省或区域性的交流活动,总结和交流快递行业的先进经验;

    (六)开展全国合作与交流,与外省同行业组织建立并发展友好合作关系,通过研讨、论坛、年会、考察、网站、刊物、培训等方式,提高快递行业的业务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七)参与有关行业标准的论证,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
    (八)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九)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省快递业内或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个人会员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协会秘书处审核并办理具体入会手续;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颁发会员证(牌匾)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八)理事会赋予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牌匾)。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回收会员证(牌匾)。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1/3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快递及相关领域有较大影响力和代表性;

(二)能够认真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三)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其中会员的吸收可授权秘书处;

)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会长或者1/3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报江苏省民政厅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监事

第三十  本协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三十六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三十七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江苏省民政厅、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三十八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三十九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江苏省民政厅报告。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江苏省民政厅。

第四十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江苏省民政厅组织的年度检查。

 

 章程的修改程序

    四十六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民政厅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四十七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江苏省民政厅核准。江苏省民政厅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四十八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四十九  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江苏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江苏省民政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苏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 本章程经2022412日第四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  本章程自江苏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